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欣旺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欣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巫欣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巫欣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罪│幫助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年7月6日│97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7124號│度偵緝字第14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16號│100年度易緝字2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3日│100年8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816號│100年度易緝字第228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0月13日│100年9月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