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萬來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萬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馬萬來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附表:
受刑人馬萬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100年5月2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4045號│度偵字第13100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易字第│100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647號│680號│││├────┼────────┼────────┼────────┤││判決│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31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交易字第│││判決││657號│680號│││├────┼────────┼────────┼────────┤││判決│100年9月19日│100年9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1495號│度執字第11785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