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原告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 律師被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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