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81號原告 鄭宇芹
高士翔 李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大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環宇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環宇直播衛星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各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元、400,000元、358,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4,300元、3,860元,扣除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前已分別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尚應分別補繳2,920元、3,800元、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鄭宇芹、高士翔、李承達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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