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91號上訴人 蘇清連
林振中 沈月雲 被上訴人 劉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
┌────────┬─────────────────────────────────┐│原判決主文│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第一項:被告應連│││帶將門牌號碼台北│即原判決附表1-1第1至7項,及第11至14項中有關第1至7項部分:││市○○區○○街15│││8號7樓房屋漏水│①臨時排水施工及拆除:1萬元;││受損部分,以如附│②樓板銑孔施工(孔徑約2.5''):4,000元;││附表1第1至7項│③PVC排水管施工(管徑約2''):5,000元;││所示之方式修復至│④八樓排水孔周邊地磚敲除及防水試水作業:1萬元;││原狀。│⑤9樓浴室管道間牆面裂縫填縫處理及試水:3,000元;│││⑥7樓管道間阻水施工及牆面修復:6,000元;│││⑦7樓不銹鋼水盤復原溢流孔加大等施工:6,000元;│││⑪廢料清理及運雜費:第1至7項之5%即2,200元【計算式:(1萬元+4,│││000元+5,000元+1萬元+3,000元+6,000元+6,000元)x5%=2,│││200元】;│││⑫施工監造費:第1至7項之5%即2,200元【計算式:(1萬元+4,000元│││+5,000元+1萬元+3,000元+6,000元+6,000元)x5%=2,200元│││】;│││⑬其他:第1至7項之8%即3,520元【計算式:(1萬元+4,000元+5,00│││0元+1萬元+3,000元+6,000元+6,000元)x8%=3,520元】;│││⑭稅捐及管理費:第1至7項之10%即4,400元【計算式:(1萬元+4,00│││0元+5,000元+1萬元+3,000元+6,000元+6,000元)x10%=4,40│││0元】;│││小計:5萬6,320元(計算式:1萬元+4,000元+5,000元+1萬元+│││3,000元+6,000元+6,000元+2,200元+2,200元+3,520元+4,400│││元=5萬6,320元)。│├────────┼─────────────────────────────────┤│第二項: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3萬1,545元。││53萬1,545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總計:58萬7,865元(即56,320元+531,545元=587,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