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3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136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易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參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易光宗於民國87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8,399元,約定自民國87年05月22日起至民國88年05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0日止累計512,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49,645元為本金;305,011元為利息;57,7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易光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8月20日止累計550,626元正未給付,其中149,158元為消費款;401,46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13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易光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42%│││149645││8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易光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9158││8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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