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6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中和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聲請事項所繕打,請求自民國97年6月31日起算利息,該民國97年6月31日為曆中所無之日,故請查明本件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日?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2份。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