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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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18號債權人 張銘奇 上列債權人張銘奇因與債務人 林泓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銘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之敘明,本件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09年2月5日,然因所提還款協議書內容並未載明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故請台端具狀釋明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及利息之依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何?(如無法提出相關依據,則台端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併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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