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哲崇
巷2弄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哲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2%│││156696││1月31日││計算之利息│││2元│││││├──┼───┼─────┼──────┼──────┼───────┤│002│新臺幣│許哲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151622││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許哲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50000││1月09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許哲崇│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0000││1月09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220號)
(一)債務人許哲崇於2011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40,000元,約定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30日止累計1,581,067元正未給付,其中1,566,962元為本金;13,421元為利息;6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哲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8日止累計315,520元正未給付,其中301,622元為消費款;8,998元為循環利息;4,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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