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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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建竣 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09年7月6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並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至遲應於前開期日當庭提出),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全部應補正資料(內容須完整),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應備資料供本院審核,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件:(應提出供審核資料或應說明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各自提出之方案為何、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如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更生償還計畫草案:據聲請人陳報現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約4萬8,352元,無可處分財產。則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之說明。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分配金額(按: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而有更生無實益情事)。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平均月薪,及其相關證明資料(須有雇主詳細連絡資料以供查證)。請提出108年6至12月、109年1至6月薪資明細表。
四、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完整收入或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財產處分收益等),包含各項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並應列表說明。
五、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由國稅局製發之105至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於郵局及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集保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至少必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時之交易資料。
七、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最近兩年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投資商品之投資交易,如有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以聲請人、配偶及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之名稱、種類、現在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繳納保險費之數額,若已期滿或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滿期及終止之時間,領取滿期保險金或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
九、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詳細明細表(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全民健保費、勞保費、國民年金保費、農保費、漁保費、公保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房租、娛樂、菸酒檳榔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整理成冊。
十、聲請人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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