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2號抗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書琴 等間因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