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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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號上訴人 黃彥庭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黃彥庭因搶奪(含搶奪未遂)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另犯攜帶兇器竊盜罪部分,因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並未上訴第三審,已確定,業由原審法院函送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李錦樑法官宋明中法官吳三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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