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志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4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詹志偉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志偉、與 謝明亮李靖豪 (謝明亮、李靖豪均另行審結)因故對 呂曜東 不滿,於民國99年10月18日晚上8時30分許,一同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路「第一市場」地下室停車場內,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詹志偉持棍棒毆打呂曜東之身體,謝明亮則以徒手方式毆打呂曜東之背部,而李靖豪則在旁觀看把風,因而致呂曜東受有左手挫傷合併第二掌骨骨折、四肢重挫傷合併皮下多處瘀傷及出血等傷害,因認被告詹志偉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被告詹志偉已於100年11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之記載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詹志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被告詹志偉被訴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爰就被告詹志偉被訴部分,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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