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梃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9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梃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