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13號債權人 郭嘉宋 上列債權人郭嘉宋因與債務人 林秀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郭嘉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秀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