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憲岡 訴訟代理人 蔡逸蓉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柯俊吉 律師被告 孫美富
張玉珍 何忠明 林錫恭 王清 和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 律師被告 陳居顏
洪羽仟 林淑珠 陳燕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高雅敏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