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原告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審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黃翰義法官李宛玲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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