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65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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