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 陳智偉 上列聲請人陳智偉因與相對人 張麗卿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智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麗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