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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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大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期滿,而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法不得持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11年6月21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7月4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196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3年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是其顯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對應卷證1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46公克,淨重0.19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194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E000-0000號)(見111毒偵1805卷第97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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