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輔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輔宣字第41號聲請人 曾明仁 相對人 曾楷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曾楷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曾明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曾楷傑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曾楷傑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相對人因智能不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因相對人遭詐騙而將自身郵局存款提領一空,款項不知去處,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相對人於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診斷證明書。
㈢本院於聯新國際醫院之鑑定醫師 陳修弘 前訊問相對人之民國1
13年5月31日訊問筆錄,經本院詢以相對人至郵局領錢之經過,相對人能回應辦理帳戶存簿遺失補發之經過,但無法回應補發後提領之金錢用至何處。
㈣聯新國際醫院113年6月12日聯新醫字第2024060048號函所附
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全量表智商(FSIQ=55),落在輕度接近中度智能不足範圍。一般適應組合(GAC=41),落在非常低下範圍,即其日常生活適應均較同齡表現落後,基本算術、金錢管理概念明顯不足(如僅會加、減法),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本院參考上開事證,爰酌認相對人與聲請人同住,並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之事務亦是由聲請人主責處理,可知聲請人對相對人生活照顧安排等相關事宜應有所瞭解,並有意願擔任輔助人,且聲請人又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輔助人的積、消極原因,是如由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法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輔助人之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輔助宣告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堯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