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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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陳金郎 被告 黃武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號,原案號為111年度桃簡字第22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