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聲請人林不碟即尚順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支票付款銀行名稱(聲請狀附表記載有誤)。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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