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簡字第17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耀庭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速偵字第19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5年6月3日分別寄存於被告戶籍址: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及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號2樓,有送達證書2紙可稽,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上訴人於該段期間並無在監在押,亦非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1紙可佐,竟遲至105年9月12日始提起上訴,顯已逾10日期間,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