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珍顏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續字第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珍顏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本件犯罪事實,並據被告劉珍顏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民國100年2月21日訊問筆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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