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3號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 張宜捷 聲請人戊○○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戊○○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二)遺產相關證明文件(如:國稅局開立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全國財產總歸戶)。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邱鴻志(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邱鴻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