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黎氏美芳 訴訟代理人 李晏榕 律師(法律扶助)
簡婕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謝志宏 上列被告謝志宏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