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世傑
李佩璇 黃顯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加發 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652,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7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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