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85號聲請人 楊育荏 相對人 享亮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周 聲請人聲請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其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為羅偉銘即台發當鋪,本院據以裁定,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債權人聲請更正當事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