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0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李奕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奕臻於民國96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615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03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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