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秀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侯春雨 │合作金庫銀行 朴子分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捌仟元│GE八九五八0六│││││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