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22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明第二項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
000元。聲明第三項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25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萬5,75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75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000元,尚應補繳2萬5,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張亦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