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韋翰 律師被告 黃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21,0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757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51,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花蓮縣○○鄉○○○段○○○○○○○○○○號:面積22,587.58㎡×108年1月公告現值240元/㎡=5,421,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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