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周淑樺 被告 江景暘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9年度壢簡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