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管契約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羅芮蘭蓉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邱田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借名及分管契約存在,其前後段聲明雖各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補繳新臺幣5,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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