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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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余沛縈 被告 陳億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雅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金易 字第 7 號(112.08.28)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440 號判決(112.11.1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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