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7年度宜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零參佰貳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元
   。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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