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裁定 97年度羅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 告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2月11日警羅偵字第097310769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97年12月7日上午9時5分許起至同日上午10
時10分許止期間內。
(二)地點:宜蘭縣○○鎮○○路○段○○○號2樓B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盧盛恭 姦宿,代價新
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盧盛恭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竹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