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宏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章 代理人 洪鶯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子真┌─────────────────────────────────────────────────┐│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璣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1年3月23日│18,667元│EN0000000│││││限公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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