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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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78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鄒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
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
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
約定條款、歸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明
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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