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妙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聰志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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