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7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邱志仁
被   告  翁金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383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02%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7,657元,及其中16,618元自107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