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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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源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
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裁判費
部分,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核
定金額新臺幣(下同)117,068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
,830元;如上訴人僅部分聲明不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
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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