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8號、99年度執字第4571、15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字第4571、1559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
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3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及被告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