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124號聲請人 王健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樂多超級商店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不合上開法條所定聲請調解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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