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50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