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493號上訴人 杜馬美櫻 訴訟代理人 許如瑩 律師被上訴人 杜學文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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