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秀慧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91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191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熊秀慧以帳號「熊寶貝」經營YouTube直播頻道,知悉因告訴人 廖杰鋒 以帳號「 宇智波 佐助 」經營YouTube直播頻道,如在YouTube直播頻道上,公開指摘直播主「佐助」,即足使人特定指稱對象為告訴人,猶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5日下午3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居所,使用「熊寶貝」YouTube直播頻道進行題為「忍不住要開播,無名小卒要蹭人打村長」之直播時,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下,辱罵告訴人「佐助這個無恥的人」、「不要臉的人」、「人渣垃圾」、「沒水準的人」、「塔綠班」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被告與告訴人於112年1月12日調解成立,告訴人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1月12日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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