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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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侵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達郎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發現被告死亡,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文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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