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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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英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睿軒